发布日期:2016-9-7
保管网创始人 董晓龙
网上可以办理提存公证,提存公证是我处联合公证处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债务人或担保人为债权人的利益而交付的债之标的物或担保物(含担保物的替代物)进行寄托、保管,并在条件成就时交付债权人的活动。
一、提存公证及分类
1、提存公证。
1995年6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颁布《提存公证规则》,是第一部明确规定能产生消灭债务和担保债务履行法律效力的部门规章, 提存公证是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债务人或担保人为债权人的利益而交付的债之标的物或担保物(含担保物的替代物)进行寄托、保管,并在条件成就时交付债权人的活动。
实践证明,开展提存公证,一方面有利于及时调整当事人的债权债务关系,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减少社会资产的损失,有利于预防纠纷,减少诉讼、稳定社会民事、经济秩序。另一方面,提存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非诉讼工作。
2、提存的概念。
提存是债务人向债权人以外的特定的机关交付合同标的物的行为,它能产生与合同履行一样的使合同关系消灭的效力。1999年10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对此作了相应的规定。提存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有利于债务纠纷的及时解决。
3、提存的分类。
按《提存公证规则》的规定提存公证可分为:清偿提存公证和担保提存公证。
(1)清偿提存公证。
《合同法》第101条规定,债务人有法定情形的出现,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合同法》第91条又明确规定:若“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则“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这一功能即我们通常说的以债的清偿为目的的提存。
以债的清偿为目的的提存公证,公证处在办理此公证时的难度比办理以担保为目的的提存要大一些。因为《合同法》第101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的可提存。这其中该如何界定“无正当理由”是个难题。比如在一起房屋租赁纠纷案中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所承租房屋进行了改造,导致出租人拒绝收取租金,并且要求解除合同。于是,承租人到公证处要求对租金进行提存,在公证处询问出租人为何拒绝收取租金时,承租人只说出租人想与其解除合同而未提及其对承租房屋改造一事,公证处便受理了此项公证。之后,公证处向出租人发出了“领取提存款通知书”。几天后,出租人来到公证处称:根据合同法规定,是我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租金,对方才可提存,现承租人私自对租赁房屋进行了改造,既未恢复原状也不赔偿,所以我才拒绝收取的。可见,公证处在办理以债的清偿为目的的公证事务时,务必注意收集相关证据,最终确认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标的物,方可受理该公证事务。
(2)担保提存公证。
《担保法》第49条、第69条、第70条、第77条、第78条、第80条均规定了以担保为目的的提存。
众所周知,由于我国国内信用机制的缺乏,导致生产经营活动不能正常展开。据最近的一次商业信用调查显示,因商业伙伴不守信用而遭受损失的企业高达89.3%,而87.3%企业有不同程度的作假行为 。在这种经营氛围下,交易各方都谨小慎微,一般都不愿意承担先履行的义务。买卖合同中,卖方生怕交货后得不到货款,而买方又惟恐付了款后卖方供不出货甚至卷款而逃,在双务合同中同时履行在大多数情况下不可能实现,在这种情况下除了物或人的担保外,以公证机构作为“信用中介”,通过担保提存公证来弥补交易双方信用缺乏的方法应运而生。担保提存公证因为“小付出,大信用”的特点受到当事人的广泛认可和接受。这种提存方式在以下几个领域中可以得到大量的运用。
一是货物买卖。现在社会上买卖一方骗货或骗款的情况屡见不鲜,交易的风险也越来越大,有时甚至担保也无济于事,因为担保人或担保物也可能因某些原因而消失,那么担保责任也无从追究了。特别是在现在网络交易频繁发生,比现实交易的风险更大,买卖双方多半是首次交易,彼此缺乏信任,买方担心汇款后卖方不给货,卖方又担心发货后买方不给钱,再加上网络交易中交易双方往往不在同城致使索赔变得困难,由于多数交易数额不大,许多当事人只好自认倒霉,不再相信网络交易。笔者认为,担保提存公证在这方面却能显示出它的优势。不管是在现实交易中还是在网络交易,一方把钱提存于公证处,另一方必须要持有履约证明才能得到提存款,这样交易的关键——价款在公证处的保管之下,双方都不会有后顾之忧,可以放心地履行各自义务,实现各自权利,双方谁也骗不了谁,交易的成功率大大提高,而骗货、骗财的不法分子也无机可乘。
提存公证介入经济交往,保证物流交易安全,已是十分必要。它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条件下,经济活动中,坚持公平、诚信、有序的法律武器,值得政府各部门、法律界、企业界及广大公民的高度重视。因为公证机构是以国家的公证力为保证和信誉的,用公证信用替代当事人的商业信用更加容易被当事人所接受和信赖,并可以起到促进经济活动,预防纠纷的作用。作为公证机构又有更好的条件为当事人保管提存物,并且承担一切由于公证机构而引起的损失赔偿的连带或是直接责任,这样提存人可以放心地把标的物提存于公证机构,故我认为这将是公证处业务发展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开发业务的一个主要方向之一。
二是房地产买卖。房地产交易由于其要登记,要办产权证等而与其他货物交易不同。在买房者日益希望保护自己合法权益,卖房者希望切实落实房款的今天,担保提存公证又成为在进行房地产交易时需加入的程序。特别是在二手房买卖中通过提存公证的方式可确保双方权利的实现,义务的履行。在二手房交易合同中,双方一般会在协议中约定:“在卖方交房屋钥匙和房屋产权证时,买方交付房款。”但此种交易中涉及到双方到房产局办理产权过户问题。因为办理过户登记的时间一般不会短,这里就发生了问题:一方担心将房款给了对方,万一过户出现问题就损失大了;另一方则担心一旦过户,万一对方变卦,自己拿不到钱也很被动。这时提存公证便可解决这一难题,双方可约定:“双方到房地局交易所办理相关手续前,买方先将购房款提存于公证处,待领到房屋产权证后,买卖双方共同到公证处提取购房款交给卖方,同时卖方才将房产证和钥匙交给买方。”如此操作,风险就没有了。由此看来担保提存公证不失为规范房地产交易的一种行之有效的办法。
三是其他民事行为。 在普通百姓的日常生活中也会有许多情况需要运用提存公证的方法来保护自己或相关人。有这样一个案例,夫妻双方协议离婚,丈夫答应离婚后给妻子10万元补贴,但妻子怕离婚后无法收到上述款项,故要求把这10万元提存于公证处,待双方领取离婚证后妻子凭证到公证处领取10万元提存款。可见担保提存公证也可以成为公民之间订立协议的有效而简单的保证。
提存公证不仅在以上几个方面能发挥其不可代替的作用,在其他方面也能预防、减少纠纷,促进经济发展。比如:证券交易、房屋拆迁、国际贸易等等。故我认为这方面的业务公证处应当大力开发。
二、网上提存公证的程序
1、提存管辖
根据《提存公证规则》规定:债务人应向债务履行地提存机构提交提存申请。以担保为目的的提存公证或在债务履行地申办提存公证有困难的,可由担保人住所地或债务人住所地的公证处管辖。
2、提存公证申请中的内容及应提交的资料
申请要载明提存的原因、标的物、标的物受领人的基本情况等基本内容以及合同(协议)、担保书、赠与书、司法文书、行政决定等据以履行义务的依据,提存受领人姓名(名称)、地址、邮编、联系电话等,提存标的物种类、质量、数量、价值的明细表。此外,债务人应提交有关债务证据,以证明提存申请载明的提存物确系所负债务的标的物,还应提交债务人迟延或者债务人无法向债权人清偿的相关证据。对于债务人提交的提存申请及有关证据,提存机构应进行审查,从而决定是否办理提存公证。
3、债务人提交提存物。
债务人的提存请求经提存机构审查符合提存条件的,债务人应向提存机构或指定的保管人提交提存标的物,提存机构应予接受并妥善保管。
提存机构应当验收提存标的物并登记存档。对不能提交的提存物,还应当到现场实地验收。验收时,提存申请人应当在场,公证员应制作验收笔录。经验收的提存标的物,公证机构应当采取封存、委托代管等必要保管措施。验收笔录应当记录验收的时间、地点、方式、参加人员、物品的数量、种类、规格、价值以及存放地点、保管环境等内容。验收笔录应提交提存人核对。对难以验收的提存标的物,公证机构可予以证据保全,并在公证笔录和公证书上注明。对易腐易烂易燃易爆等物品,公证机构应当在保全证据后,由债权人依法取得价款。
4、提存机构向债务人出具提存公证书。
公证机构办理提存应当自提存之日起三日内出具提存公证书,提存之债自提存之日即告清偿。提存货币的,以现金、支票交付公证处的日期或提存款划入公证处提存帐户的日期为提存日期。提存的物品需要验收的,以公证处验收合格的日期为提存日期。提存的有价证券、提单、权利证书或无需验收的物品,以实际交付公证处的日期为提存日期。
5、通知债权人受领提存物。
提存人在公证机构办理提存后,应将提存通知书送达债权人,我国《合同法》第102条规定:“标的物提存后,除债权人下落不明的以外,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监护人。” 《公证程序规则》第53条第1款规定:“公证处办理提存公证,应以通知书或公告方式通知债权人在确定的期限内领取提存标的物。”在债权人下落不明的情况下,就应由提存机构履行通知义务,提存机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送达之规定,采取适当的方式将提存通知送达债权人。
三、提存公证的法律意义
提存涉及债务人、提存机构和债权人三方之间的关系,也就必然产生对债务人的法律效力、对债权人的法律效力以及对提存机构的法律效力。故提存将对各方产生以下法律效力:
1、提存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债务消灭。
提存使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归于消灭。《合同法》第91条规定,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提存公证规则》第17条明确规定:“提存之债从提存之日即告清偿。” 债务人将免除清偿责任。
提存机构应当按照当事人约定或法定的条件给付提存标的。提存受领人领取提存标的时,应提供身份证明、提存通知书或公告,以及有关债权的证明,并承担因提存所支出的费用。提存受领人负有对等给付义务的,应提供履行对等给付义务的证明。委托他人代领的,还应提供有效的授权委托书。由其继承人领取的,应当提交继承权公证书或其他有效的法律文书。
2、风险责任的转移。
在进行清偿提存公证后,提存物的所有权因提存而转移至债权人,故提存物的毁损、灭失的风险责任也由债权人承担,我国《合同法》第103条第一款明确规定:“提存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
3、利息支付及孳息收取义务的免除。
提存后,债务人无须支付利息或赔偿标的物孳息未收取的损失。因为在当事人之间,主债务既然因提存而消灭,则利息等从债务也随之不复存在。《合同法》第103条第二款又规定:“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故提存人也无义务为债权人收取标的物的孳息了。
目前提存公证中还存在许多不足,比如法律、法规对担保提存公证的规定太少,可操作性不强。望新的提存规则能进一步完善相关规定,并在实践中易于操作,网上进行提存公证,保管网正在发展的网络第三方委托保管服务,是基于广大客户与市场的巨大需求,完成双方或多方委托的事务与物品管理,通过公平公正的中立服务,帮助客户完成许多困难的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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